山东:交通违法有了明细账
马路“跨栏”罚20元/图摘要:美女“跨栏”,小心罚款。 徐延春 摄
在马路上跨越护栏的行人要被罚款20元,喝醉了酒骑自行车要被罚款50元,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行人要被罚款20元。
本报济南3月13日讯 13日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日我省正式实施《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139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了明细账。
现实生活中许多交通陋习实质上是交通违法行为,《标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也有了具体额度。
罚款20元的行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在行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等等。
罚款50元的行为: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驾驶非机动车时,如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将处10元罚款。
如当事人提出交警可当场收罚款
行*法规规定了行*处罚罚缴分离的原则,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为缴罚款跑冤枉路的情况,为方便被处罚人,《标准》规定“在远离城镇的高速公路和边远公路上,按照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