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委仲裁是解决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的重要途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简称贸仲委)是中国专门处理经济贸易争议的常设国际仲裁机构。贸仲委自1956年成立至今,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上重要的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受理的经济贸易争议案件包括国际投资、货物进出口、融资租赁、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等。特别是近年来,贸仲委受理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案件快速增长,我作为贸仲委仲裁员参与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案件的仲裁。仲裁实践让我深刻认识到,贸仲委已经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它是当事人解决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的重要途径。
争议的可仲裁性是贸仲委仲裁解决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的前提。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包括专利实施许可争议、商标使用许可争议、商业秘密使用许可争议、专有技术使用许可争议、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争议等,上述争议虽然与知识产权权属密切相关,但实质上仍然是契约性争议案件。根据争议的具体内容,这些争议可以分为与违反使用许可相关的争议,与第三方指称侵权相关的争议以及与知识产权的权益权属相关的争议等三种类型。笔者认为这三种类型的争议都具有确定的可仲裁性。
仲裁具有解决许可合同争议的优势
贸仲委仲裁既具有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又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既建立了广泛的社会公信力,也表现出极强的专业性。贸仲委于2012年5月1日开始实行新仲裁规则,进一步体现专业仲裁的特点,其仲裁程序更加简单、灵活,让中外当事人拥有极大的自治空间;贸仲委仲裁员专业、中立,能够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决。
(一)贸仲委仲裁规则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仲裁条款,根据自己的特别需要灵活安排仲裁程序,仲裁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许可合同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以约定与争议解决相关的合同条款,包括法律选择、管辖、仲裁地,还可以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语言、裁决期限、证据规则和任何其他可以预见到的问题,正是其灵活性特点使双方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二)对仲裁员的选择,当事人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当事人既可以在《仲裁员名册》内,也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这有利于增强仲裁庭的专业化和公正性。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专业性很强,贸仲委《仲裁员名册》拥有中外仲裁员近千人,当事人可以选择有专业技术背景和经验的仲裁员审理案件;同时,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权也是对仲裁员最好的监督,使仲裁员能够保持中立性。仲裁庭在中立的基础上,可以制作出较高质量的裁决。
(三)仲裁与调解结合,贸仲委仲裁规则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使仲裁庭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很好地利用调解程序以和解方式解决争议。仲裁程序中的调解程序赋予了仲裁员调解结案的权利和责任,也给予了当事人和解解决争议的空间和机会。譬如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仲裁案件中,有很多案件是通过调解结案的。这既可以节省经济资源和法律资源,也可使当事人能够继续合作。
高效公正解决知识产权许可争议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高度国际化、交易模式新颖化、许可标的物技术含量高,这就对仲裁庭的专业性、国际化和灵活性以及仲裁员的相关知识和经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贸仲委在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组成了一支专业性极强的仲裁员队伍,并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多次修改仲裁规则,形成并实行了一套高度国际化和灵活性的仲裁规则,这就使贸仲委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知识产权许可争议的解决之道。
(一)仲裁庭的专业性强,专家裁案。技术的特点是不断创新,而法律的特点是稳定和滞后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专利、软件等许可合同争议天然地无法从既有法律中找到精确的指引,这正是知识产权许可争议解决的难题。
以一个因软件源代码开放引发的软件许可使用费争议案件为例,许可方是一家跨国软件开发企业,被许可方是一家生产厂商,双方达成的许可合同约定,被许可方在其出厂的设备上安装许可软件要向许可方支付约定的许可费用。但是许可合同签订后没过多久,该许可软件的源代码开放了,被许可方因此不再向许可方支付许可使用费;许可方为收取许可费提起了仲裁。许可方认为,根据许可合同被许可方无疑属于违约,应当依约支付许可费;但是被许可方坚持认为在软件开源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从公开渠道免费下载,如果裁决其继续支付许可费有失公平。审理过程中,在软件开发和许可使用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仲裁庭充分利用其软件知识背景和许可交易经验,通过询问调查和举证质证等程序,查明了案件事实。仲裁庭认为,许可软件源代码开放并不必然产生相关软件许可使用费免除的后果。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仲裁庭引导当事人对本案争议焦点开展了深入的辩论,通过辩论,使当事人在争议的焦点问题上形成了共识,最终使本案争议圆满解决。
面对日新月异的技术创新和伴随而来的商业模式变化的不确定性,在法律也没有非常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个好的裁判者必须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业界的通行做法,才能高效、公正地解决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
(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调解先行。贸仲委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长期实践为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调解解决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案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实践中,很多许可争议案件都能以调解方式来解决。以一个许可使用费争议案件为例,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许可费按生产产品的数量支付,并同时规定了年度最低许可费。但是许可合同签订后不久,金融危机发生并在很多国家中蔓延开来,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的市场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按实际生产的产品数量计算的许可费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许可费,被许可方因此拒绝支付最低许可费。许可方因被许可方拒绝支付许可费而提起仲裁。这个许可合同争议如何裁决?根据许可合同被许可方拒绝支付最低许可费无疑属于违约,但是被许可方坚持主张其拒绝支付足额许可费情有可原。因为,全球性金融危机造成其产品产量大幅下降,要求仲裁庭引入合同法解释三的情势变更原则作出裁决,免除其支付最低许可费的责任。许可方坚持认为被许可方不支付最低许可费违反了许可合同的约定,要求仲裁庭根据契约原则支持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最低许可费的请求。仲裁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当庭进行了调解,虽然双方没有当庭达成和解,但仲裁庭看到了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在第一次庭审后,仲裁庭适时取得当事人同意召开了调解庭,当事人双方决策人都出庭参加了调解,最终被许可方同意继续支付许可费,许可方同意调低了许可费金额,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笔者在贸仲委充分利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在仲裁程序中,以调解方式解决多起许可合同争议,并使当事人双方的合作关系得以继续。
(三)处理涉外案件历史久远,公信力得到中外当事人的认可。众所周知,贸仲委是中国最早的、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中国惟一专注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机构。长期以来,无论是作为仲裁案件管理人的贸仲委,还是作为案件裁判者的贸仲委仲裁员,都具有广泛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国际商事仲裁经验。
事实是最好的证明,很多仲裁员参与处理的许可合同争议中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外国当事人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贸仲委仲裁成为许可合同争议解决,特别是国际许可合同争议解决的首选。在笔者接触到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多数都选择了贸仲委仲裁条款。不容置疑的是,贸仲委仲裁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解决的重要途径,在未来的发展中,贸仲委仲裁将对解决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保证与促进知识产权许可行业的良性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