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江凯彦律师来源
公司法探
近日,一则饮品店出于卫生考虑规定员工必须经常洗手、员工出现“烂手”情况的新闻冲上热搜。
根据相关报道,按工作8小时算,一名员工至少洗8次手,清洗抹布22次,触碰消毒水22次。不少从事饮品制作工作的员工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手部皲裂情况。
这种“手部受伤”情况,属于工伤吗?
一、工伤认定的一般前提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除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一般的原则性要件外,构成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受到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
但就洗手、洗抹布等日常清洁工作而言,员工并无受到外来的“事故伤害”。因此,从该标准上看,员工并不符合工伤的情况。
当然,在受到直接的烫伤、灼伤、腐蚀液体侵害等伤害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工伤。
二、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同时也规定,员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与皮肤病相关的疾病类型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白斑等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皮肤病。
如要以该条款为依据认定工伤,除了①工作环境被认定存在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或员工存在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之外,还需②员工确诊特定名录中的职业病。两个因素缺一不可。
因此,就前述事宜而言,判断相关员工是否构成工伤,可以根据手部受伤情况及疾病种类综合评判。
若只是普通的手部干燥、开裂,店内未被认定存在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或员工无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又或者员工未患《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中特定疾病的,则不构成工伤。
当然,并不是不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就无任何劳动保护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在兼顾卫生规范作业的同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而员工也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以避免及减少因工作导致的伤害。
参考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