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相关概念
1、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是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工作有关的疾病、职业病和伤害。
3、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1)生产过程中接触的有害因素。如窒息性毒物,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碳和氰化物等,可引起中毒、缺氧而发生昏迷;有机溶剂,醇类、酯类、氯烃、芳香烃等,具有脂溶性、亲神经性,具有麻醉作用。此外,笨可抑制骨髓造血,氯烃可引起肝损害;笨的氨基、硝基化合物,苯胺、硝基苯等,可使血红蛋白氧化为高铁血红蛋白,从而使血红蛋白失去携氧的功能,出现紫绀和缺氧;杀虫剂类,有机胺、有机磷、胺基甲酸酯类和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等。杀虫剂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中毒时可发生昏迷、抽搐;生产性粉尘类,无机粉尘如石英、石棉、滑石、水泥、合金材料等,有机粉尘如毛、羽、丝、棉、麻、合成树脂、合成纤维等,作业工人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其主要的病理改变是引起肺组织的纤维化,导致尘肺病。
(2)物理因素。①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热辐射、高湿和低温等;②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③噪声、振动、超声波等;④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强光、紫外线、红外线、射线、微波、激光等;⑤电流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及蔗渣上的霉菌等。
(4)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①劳动组织制度的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工休制度不健全或不合理等;②劳动中的精神过度紧张,如在生产流水线上的装配作业工人等;③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不相适应,或生产定额过高,超负荷的加班加点等;④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由于光线不足而引起的视力紧张等;⑤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的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设备等。
(5)与一般卫生条件不良有关的有害因素。①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如厂房矮小、狭窄,车间布置不合理,特别是把有毒和无毒工段安排在同一个车间里等;②缺少必要的卫生工程技术设施,如没有通风换气或照明设施,或未加净化而排放的烟尘或污水;③缺少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噪声的措施、设备;
④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方面配置有缺陷等。
5、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害,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二、法定职业病种类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职业病包括10大类种。
1、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等19种;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共11种;
3、职业性化学中毒(铅及其它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它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它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它化合物中毒,钡及其它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它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它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它化合物中毒,铀中毒,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铀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一甲胺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钠)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等60种;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等7种;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共3种;
6、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等9种;
7、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共3种;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4种;
9、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等11种;
10、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共5种。
职业病属于工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职业病保护权利
一是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知情权。即劳动者对所从事的工作环境中是否存在、存在何种以及存在何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这种告知,最典型的一种体现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如实载明劳动者工作中将要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是自由选择是否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择业权。与上述知情权直接相关的,即是在充分了解其将要从事的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劳动者应享有完全自主的择业权,简而言之,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做还是不做某份危害工作,劳动者说了算,任何人不得强迫。
三是获得职业卫生培训的权利。即如果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供相关危害因素的说明、识别、防护以及应急救治等知识培训。
四是获得劳动防护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的劳动者依法提供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设备,确保劳动者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伤害。
五是获得因从事相关危害工作的特殊劳动报酬权。此项权利可视为《劳动法》获得劳动报酬权的自然延伸,因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此时,劳动者除有权获得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之外,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基于其特定危害因素而应当支付的特殊报酬,比如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
六是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而且,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是监督权与异议权。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义务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并有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并视其违法情形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监管、处罚。具体表现为: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是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对于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而遭受身体伤害的劳动者,法律规定其有权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如果经依法确诊为职业病,可进一步申请认定工伤,并据此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依法鉴定劳动能力等级之后,还可以根据具体的伤残等级享受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或者在与用人单位终结、解除劳动关系时,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四、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1)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五、常见职业病的危害及预防
(1)什么是尘肺病?如何预防尘肺病?
尘肺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粉尘所致的以肺组织纤维性病变为主的疾病,是我国危害最广泛也是最严重的职业病,包括砂肺、石棉肺、煤工尘肺等19种,以砂肺最为常见。砂肺患者早期无症状或症状不明显,随着病变进展出现胸闷、胸痛、咳嗽、咯血等症状,严重者影响呼吸功能,丧失劳动能力。石棉因有致癌作用,除可引起石棉肺外,接触石棉的工人中肺癌、胸膜恶性间皮瘤等发病增多。
尘肺病的预防关键在于真正落实防尘八字方针:“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即技术革新、湿式作业、密闭尘源、通风除尘、个体防护、加强管理、宣传教育、职业健康检查。
(2)噪声的危害及预防
噪声对人体的损害是全身性的,可引起听觉、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消化系统等损害。
噪声环境中的工人应加强个人防护,佩戴耳塞。企业应控制和消除生产场所的噪声源,定期对接触噪声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听力检查。凡有听觉器官、心血管及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不宜参加有噪声的作业。
(3)电光性眼炎的危害及预防
焊接产生的紫外线会损伤眼睛,使电焊作业工人出现眼内异物感、烧灼感、剧痛、高度畏光、流泪和视物模糊、眼脸红肿等症状,严重的还会引起破坏眼角膜。
为预防电光性眼炎的发生,电焊工及其辅助工必须佩戴专门的面罩、防护眼镜。一旦出现较重症状者应用鲜母乳、牛奶滴眼可起到较好效果。
(4)“香蕉水”的危害及预防
“香蕉水”的主要成分是二甲苯和甲苯,这两种化学物质的毒性虽然比苯要低很多,但吸入较高浓度的二甲苯和甲苯时,就会引起劳动者的神经系统损害,同时出现头痛、头晕等类似于苯中毒的症状,并可引起心、肾、肝、肺等损害。
使用时应确保通风、佩戴防毒面罩。
(5)急性职业中毒如何组织应急救援
职业中毒现场急救三步骤:一撤离、二维持、三治疗。即一定要迅速脱离有毒有害环境;二要维持中毒者呼吸和心跳(心肺复苏);三要尽快送医抢救或观察,解毒排毒组织吸收,积极治疗。
急救中,细节问题也很重要。如救援人员应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进入现场;将患者立即移至上风向或空气新鲜的场所,保持呼吸道畅通;若患者衣服、皮肤沾染上毒物,应立即脱去污染衣物,用清水彻底冲洗皮肤,防止经皮肤继续吸收:如遇水可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应先用干布抹去毒物,再用水冲洗。接触过毒物的人员在脱离有毒环境后即使感觉良好也应暂时减少活动,密切观察。
(6)如何预防一氧化碳中毒
一氧化碳也称煤气,无色无味,常在设备故障或意外情况下不知不觉造成中毒,病人脸色呈现鲜艳的樱桃红色,很快昏迷。
一氧化碳广泛存在于生产生活中,极易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自备电源的简陋发电机房内、用煤炉取暖的房间等都会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劳动者进入危险区工作时应加强现场通风换气,必要时佩戴防毒面具,在觉察到可能发生中毒时,应迅速离开,发现有中毒的病人必须尽快将其移至空气流通处,注意保暖,如出现心跳呼吸停止时进行心肺复苏,并尽快送医急救。
(7)如何预防硫化氢气体中毒
硫化氢为高毒气体,具有臭鸡蛋气味,如下水井、污水管道、油气田开采等场所,均可能发生由硫化氢中毒导致的事故。人体接触低浓度硫化氢时常感到眼刺痛、流泪,不自觉地咳嗽;较高浓度时会引发肺炎、支气管炎;而极高浓度则会发生危险的“电击样”死亡。
劳动者应当注意在打桩、疏通阴沟、整治沼泽地、清除垃圾粪便、油气开采等作业时,尤其在进入低洼地段前,事先加强通风并实时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以防硫化氢气体中毒。
(8)如何预防高温中暑
中暑往往因环境温度过高、劳动强度过大而引起的。劳动者在高温作业环境中出现头昏、头痛、口渴、多汗、心跳加快、注意力不集中时都要警惕是不是中暑了,这些都是中暑的前兆。如果此时仍继续高温作业,则中暑也会发展。出现皮肤湿冷、面色苍白、血压下降,有的还会小腿、腹部等肌肉抽经疼痛,甚至昏倒,医院积极治疗,不可延误。
劳动者预防中暑,需从个人防护与保健做起:多喝水,穿高温作业服,夏季避开高温时段,保证充足睡眠,班后洗澡等,还可以多吃些清热解暑的食物如苦瓜、苦菜,喝苦丁茶。一旦出现中暑迹象,需要立即转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喝点清凉的饮料,服仁丹、藿香正气水等防暑的药物。而对生产企业,劳动者也可以建议采取车间外布置热源、加强通风、隔热降温等措施。
(9)劳动者应如何选择个人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在劳动条件尚不能从设备上改善时的主要防护措施,是避免或减轻劳动者生产过程中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都有讲究,应学会科学选择、正确使用,坚持使用。
劳动者在可能存在撞击、挤压的环境中,应戴好安全帽保护头部;噪声作业应戴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帽;脚部保护使用耐高温鞋、防静电鞋、耐酸碱鞋等;皮肤保护可选用护肤膏和洗涤剂;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备安全带或安全网。在有异味或酸碱溶液飞溅、紫外光、电脑辐射等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面具,如焊接护目镜或面具、防X射线眼镜、防尘眼镜、防化学眼罩等。在接尘作业和有毒气体环境,劳动者应选用呼吸类防护用品。接尘作业应戴防尘口罩,不能用普通纱布口罩替代。在毒气浓度较高且对眼睛、面部皮肤有刺激作用的作业环境应选戴防毒面具,使用前要清楚毒气的性质、浓度,并选择合适的滤料。如果空气中氧含量偏低,也不能使用防毒面具,必须改用隔离供气式面罩等防护用品。
无论哪种呼吸防护用品,劳动者在使用前都应检查面具的密封性,如有破损或密封不良应及时更换。
预防方法概括为:设备选用方面预防;工艺技术方面预防;个体防护方面预防。
六、为什么劳动者应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出台的重要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应当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自身健康多份保障。健康检查可以判定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从而将职业病危害预防在先;还能及时发现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健康的早期影响,早诊断、早治疗,必要时调离岗位;体检结果还能作为职业病诊断的一个重要依据。
七、常见的职业禁忌症
不同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各不相同,职业禁忌也会有所区别。患有神经系统、血液系统、肝肾疾病等的工人不宜从事有毒因素作业。未满18周岁者,患有活动性肺结核者,以及患有严重的慢性呼吸道疾病的劳动者不宜从事粉尘作业;凡患有听觉器官疾病、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器质性疾病者,不宜从事噪声作业等等。
八、职业病防治法对保护未成年工和女工的特殊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健康有危害的作业。
九、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该怎么办
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结语
通过此次学习让大家了解职业伤害的因素,常见职业病的危害,具备职业损伤的预防及处理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减少职业伤害,保护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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